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调整。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属于服务合同关系,受《民法典》等相关民商事法律法规调整。因此,在劳务派遣情况下,若被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辞退,通常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但可以要求派遣公司继续发放工资。若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但请注意,若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应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依据被派遣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若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对受损的劳动者进行赔偿。
因此,对于劳务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辞退的情况,是否有经济补偿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因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规定而辞退,那么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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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微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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