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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在货物集散地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负责超限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调整运力结构,鼓励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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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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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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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企业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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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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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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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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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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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纠风机构):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三、其他公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集镇规划控制区管理等公路保护工作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职责,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通过本条例的详细规定,政府各部门能够明确职责,协同合作,共同维护公路的安全与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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