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被告人党某某,原广西恒亮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后被借调至广西洪柏信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贺州片区的水泥销售及收款工作。然而,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党某某在负责广西洪柏信贸易有限公司贺州片区业务时,因一时贪念,将销售水泥所得的货款共计人民币603768.50元挪作他用,用于个人网上炒现货白银。不幸的是,他不仅血本无归,还因此被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党某某在负责广西洪柏信贸易有限公司贺州片区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这一案例再次提醒我们,贪婪和侥幸心理只会带来不幸和痛苦,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才是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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